物业生产安全预案(收集3篇)

时间:2024-06-24 来源:

物业生产安全预案范文篇1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交通部门职能分工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省安全生产条例》;

(6)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1.2.2相关的应急预案

(1)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②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

③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

③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下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工作中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政府领导,各司其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工作责任制,以安吉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组织、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发挥行业指导和协调作用,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新的安全事故。从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针对各种安全风险制定安全应对措施,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加强培训和演练,采用科学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测、预防水平。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为保证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当地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1.5工作机制

在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县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应急管理职责

2.1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2.1.1安吉县交通局

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保障制度,制定本县范围内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指挥、协调本县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掌握有关事故动态,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事故情况;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在县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为加强对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交通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安全的局领导;

副组长:分管建设工程的局领导;

成员:县局建管科、县局运安科、县公路段、县港航处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由局运安科牵头负责。

2.1.2县交通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县交通局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保障制度,编制本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掌握有关事故动态,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县交通局报告事故情况;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1.3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事故接警电话,负责接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警联络,并将报警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急管理职责

2.2.1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项目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具备在情况紧急时能及时调用的能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协调、落实各参建单位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的物资、设备、人员,配合交通、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按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2.2施工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结合工程特点建立本合同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小分队,编制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每年不少一次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合同段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对本合同段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施工过程中重大生产安全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必要时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帮助;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报告;及时编写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方案;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2.3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在该项目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的责任人,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配合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必要时应到现场督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严格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月度计量支付管理;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预防预测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急管理要突出预防预测。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开展预测信息接收,及时转发给各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通过对工程施工作业环境风险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向施工、监理单位预测信息,督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对自然灾害(台汛、风暴潮、冰雹、暴雨、雪等恶劣气象以及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施工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预测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和,县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转发给各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给各施工、监理单位,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它预测预警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重大危险性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测。

3.2事故预防

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得到的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建设单位预警信息。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条件,认真分析工程特点,必须摸清重大危险源的确切状况,并加以跟踪、监测、监控和预警,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随时发现隐患,随时排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权,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1.2报告程序

发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于30分钟内向建设单位快报(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快报);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项目属性于30分钟内按规定向县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其他有关部门快报(见附件2),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省厅质监局快报;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6小时内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续报;情况紧急或有新的情况发生,应随时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

县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时通报县安监局等其他有关部门。

4.1.3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项目基本概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应急处置

4.2.1处置原则

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一次重伤3-4人、或涉险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故,市县通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相关成员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发生一次重伤5人以上、或涉险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县交通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相关成员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

4.2.2现场处理

(1)县交通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赶赴现场实地指导督办,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支持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交通局有关领导报告。

(2)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3)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和事故调查。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3信息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由负责组织处置事故的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单位决定应急终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

(3)被困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5.2应急终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县交通局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报告。

(2)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或险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1)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研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项目职责范围内所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进行有效监理。

(3)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4)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督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等情况。

(5)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消防、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2宣教保障

县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防及有关知识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增加预防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纪录。

6.3人力保障

(1)建立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县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项目等三个层面组成的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反应迅速。

(2)成立项目抢险队伍,主要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3)成立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县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接受并执行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4财力保障

(1)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要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

(2)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帐。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定期审核。

(3)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险,以保证事故发生后的赔付。施工、监理单位应为本单位员工及劳务合作人员投保相应的社会保险,此项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

6.5演练保障

建设、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制定应急工作演习方案,每年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触电、溺水、防台、防汛、高空坠落、坍塌等演习活动,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7预案管理

7.1责任追究

实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更新

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工程规模和自身条件的改变,每年度不断修订更新本单位、本项目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交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1、编制目的

2、危险性分析

2.1工程概况

2.2危险性分析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明确救援小分队的人数。原则上合同价不大于5000万元的,人数不少于15人;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3000万元,人数增加5人。

4、预防与预警

4.1预测预警

4.2事故预防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5.2应急处置

6、应急物资、设备

应明确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种类和数量。

如:救护人员的装备:头盔、防护服、防护靴、防护手套、安全带、呼吸保护器具等;

消防救护器材:救生网、救生梯、救生袋、救生垫、救生滑杆、缓降器等;

土石方工程设备:挖掘机、铲车、吊机等;

海上(水上)结构物施工:起重船、救生船、救生艇等各类船只、设备等。

物业生产安全预案范文篇2

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中,政府是主要负责方,企业作为社会主要力量之一,是危机治理层级网络中的重要一员,掌握大量社会资源,无论是作为灾害源头方,还是灾害波及方或灾害协助方,其能否有效参与都直接关系到政府应急管理的成效。

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已取得的成绩

在SARS、松花江水污染、2008年雪灾、汶川地震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爆发与应对中,企业的角色受到了关注。为更大程度地发挥企业作用、更快更好地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政府不仅加强了相关的制度建设,而且还积极推进制度的落实。

制度建设。尽管目前政府协调企业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但相关的规定也能从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文件中找到。目前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与企业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13个方面:一是工作原则方面,即强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充分动员和发挥企业单位的作用,通过联动协调机制,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二是预案体系方面,即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构成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企业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作出了要求和规定。三是预警方面,主要包括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广西);定期调点企业、分析重点问题,并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甘肃);倡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举报各类危险源和灾害灾难隐患,并予以表彰或奖励(重庆)。四是先期处置方面,事发地企事业单位必须快速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报告(湖南)。对于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其先期处置,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山西)。五是信息协调方面,主要要求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海南);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甘肃、海南、湖南等);企业单位有义务按照省应急办要求向社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云南)。六是人力资源方面,即在政府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动员企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装备水平,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企业救援力量必要时能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内蒙古、贵州、海南、江西、青海等)。七是财力保障方面,即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湖南);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湖南、江苏等);进而为此建立省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云南)。八是物资保障方面,即政府可调集征用企业单位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主要涉及企业储备台账、应急保障服务协议、专项物资调度制度、生产潜力储备制度、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动态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机制等。九是科技支撑方面,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江西、宁夏),加强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建立完善应急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宁夏)。十是善后处置方面,即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一是保险方面,一方面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北京),政府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湖南);另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上海、四川)。十二是教育培训方面,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十三是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企业单位等需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出现的不听从调遣等违法违规承担责任(海南、湖南)。

制度落实。从目前看,国家和各省市一方面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和企业协调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注重通过现实演练来磨合相互行为。总体来看,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方面。随着国家对应急工作的重视,国有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在政府的督促下基本上都建立了企业应急总体预案和适应于企业自身的专项应急预案,健全企业内部灾害管理机制和制度。为了检验企业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及时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国内许多大中型企业均成功开展了应急预案演练。例如:2005年6月10日,国家电网公司与北京市政府联合举行了全国首次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北京市电力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联合演习”,全面检验了政府部门与电力企业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第二,企业应急队伍建设方面。国家在建设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力量技术装备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的同时,也在推进形成由部级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组成的矿山、危化救援队伍体系。天津、河北、浙江、山东、河南、云南、青海等地积极探索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模式,采取建立专业救援队伍、依托消防队伍调整整合、与企业协议共建等方式,大力推进救援基地建设,救援力量总体规模、分布种类都有积极进展。高危行业(领域)的绝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大了对企业专职救援队伍的资金投入力度,装备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第三,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在国家严格行政许可,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门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等多方面工作的压力下,企业灾害事故隐患情况得到改善,减少了突发事件的发生。第四,企业资金保障方面。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缴存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为彻底解决“老板赚钱、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的不正常现象,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如无锡市已在江苏省内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推动蓝星化工等25家企业参加投保。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保险业务也逐步开展起来。第五,救灾应急物资储备方面。国家已经初步建立以物资储备仓库为依托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国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正逐步完善。目前,全国设立了10个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并不断建设完善中央级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森林防火物资等物资储备库。部分省、市、县建立了地方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初步形成,并通过与生产厂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机制。第六,教育培训方面。在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办法》的推动下,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师资培训,也为企业应急人才的培训提供了渠道。

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存在的问题

目前,尽管我国政府在推动企业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政府和企业预案体系的协调性较弱。当前,除自然灾害、社会安全外,食品、高危行业企业是我国暴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源头之一。但目前大部分地区仅大型国有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和地方重点企业编制完成了企业应急预案,中小企业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不容乐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仍未完全形成。地方各级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等不同层次方面的预案体系协调性仍然缺乏,企业较少能参与到主管部门、上级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中,地方政府也较少能切实地全面指导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备案和检查制度并不能根本解决预案体系的协调性问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先期处置的灵活性,削弱了政府和企业的快速联动反应能力。而且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省属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之间还存在沟通与协调问题。

政府和企业的协调平台建设不充分。一方面,政府与企业应急机构和机制衔接不充分。部分县级政府和中小企业仍未建立应急常设机构,已经建立的存在人员少、活动开展少、应急管理能力低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缺乏有效掌握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的信息平台。虽然部分省市通过摸底统计,逐步建立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物资统计数据库,但该监测系统仍集中于主要应急资源,不能全面涵盖所有社会资源种类,亦不能及时更新社会资源分布,而且基层政府的资源普查工作仍不容乐观。同时,企业风险排查不全面、不彻底。除安监系统进行高危行业重大危险源普查外,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企业的风险排查尚未展开,如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

企业参与应急管理的政府动员机制缺乏。由于缺乏长效的政府动员机制,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中,往往存在“政府急,企业不急”的难题。一方面,目前政府安监等部门的监查行为尚不能有效遏制企业违法行为,难以促使其自觉遵守相关制度,主动承担违法成本,不容乐观的安全生产现状使政府的监管工作量和压力增大。另一方面,相比于外资企业,当前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普遍不强。尽管特殊的社会地位和行政隶属关系迫使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承担应急救援的责任,但在平时的安全生产方面却并未起表率作用。民营企业家普遍未能认识到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政府的应急救援呼吁置若罔闻。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专项调查显示,全国上千万家企业里,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慈善捐赠。而且部分捐赠企业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承诺捐助金额出现不到位情况。在政府鼓励企业捐助方面由于企业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不力,抑制了企业捐助的积极性。

政府和企业应急资源储备方面协调性不够。首先,目前的应急资源储备大多局限于地方事故易发领域,政府对罕见灾难中应急资源的种类和数量估计不足。近年来多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均暴露这一问题。其次,企业储备应急资源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在应急资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方面缺乏深入沟通,造成主要由政府部门推动的局面;另一方面,大部分应急资源须由民营企业提供,而现有政府补贴不足以激励这些企业严格遵循储备要求,关键时刻未必能解政府燃眉之急。再次,应急资源的动态储备制度仍是摆在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灾后赔付中政府和企业的协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广泛存在“老板赚钱、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的不正常现象。尽管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出台文件指导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试点,以推进企业为安全事故负责,但截至目前,由于政府支持力度小,只有平安、华泰、人保等部分保险公司设立类似险种但未全面推广,参加保险的企业还不多,覆盖面较窄,起不到分散风险的效果,而且风险识别和量化的困难也降低了参保的积极性。此外,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临时征用企业物资的程序尚不规范,补偿机制也不健全。

政府指导企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不足。目前,政府指导、培训企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主要由各专业部门承担,如安监、环保部门各自开展培训工作,部门之间缺乏整合,政府应急办公室的协调职能亦未能充分发挥,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参与培训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积极性。而且,由于政府部门资源的有限和关注点的局限,政府尚未能对所有企业开展指导和培训工作,现有的指导和培训既缺乏系统性,又浮于表面,未能做到深入细致。

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和企业协调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

传统行政方式的延续。尽管行政体制改革已进行多轮,但政府权责结构、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等仍未得到彻底变革,行政命令方式仍是目前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国家和社会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政策和政府对社会资源的调控。这种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及处理方式也全面体现在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中,政府几乎全盘包办,但模糊的权责结构阻滞了政府协调联动的速度,固有的信息不对称也会使政府缺乏足够的能力成功应对。

政府资源和技术有限。资源和技术匮乏是目前政府难以有效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直接原因。这里的资源不仅包括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包括信息、权威和制度资源。从目前看,后者更为重要,特别是制度和信息。应急管理中,资源的有限加大了协调的难度,同时也使得政府协调的重要性大大增强。而造成目前资源匮乏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传统行政体制未将应急管理整合到日常行政管理中,历史欠账太多。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目前企业未能积极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企业家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这里的社会责任意识包括企业守法运营的责任和慈善捐助社会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主要是因为缺乏动力和压力。在企业运营方面,由于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以及法律、行政的约束力较弱,企业缺乏足够动力遵纪守法。在慈善捐助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缺乏慈善捐赠的传统和氛围,使企业家缺乏社会压力;另一方面也因为我国慈善捐赠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使企业家难以放心捐赠;同时,企业捐赠中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不到位,也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国内应急市场相对有限。企业是市场主体,其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以市场方式进行,以取得利润为目标,但目前国内应急市场尚待开发,尚未形成有效的产品竞争市场,而且国家法律法规的缺乏也使市场容量和产品市场前景不大明朗,地方政府的某些考虑也会减缓应急市场的成熟,这就客观造成企业缺乏动力参与应急管理。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进缓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建立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和企业协调系统的建议

国内外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企业在公共危机中的正、负作用不容小觑,需要通过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以系统调用。

发挥市场机制功能,转变政府应急管理职能和方式。政府应以应急管理职能建设为契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弱化命令行政,强化依法行政,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功能,着重推进应急协调和服务能力建设。政府应急管理应充分借助于市场机制,合理引导企业资金和资源配置,最大化整合社会资源,这不仅有助于减轻政府部门工作量和压力,而且还能有效调动企业自觉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积极性。政府还应调整当前在日常行政工作之外单独建设应急管理体系的方式,通过加强平战结合、寓应急管理于日常行政,来缓和资源有限的困境,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政府应急服务应着重于企业环保、安全等方面面临的难点,解决企业现实问题。

建立应急预案模块系统,全面整合政府和企业应急预案。政府应急部门应研究确立应急预案模块结构,以便政府部门或企业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中,建立预案的制定方与有关政府部门或相关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听取对方意见,充分关注预案所涉单位的权责边界,为日后应急合作奠定基础。驻地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应特别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沟通。预案制定完成后,按照应急预案模块结构,政府应急部门全面整合所辖区域内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政府和企业共享的人机互动型应急预案模块系统。

强化风险排查工作,共同推进社会风险评价体系。风险排查有助于政府和社会全面掌握社会风险源,为灾害预警和应对提供基础信息。目前,针对企业的风险排查工作应在日常行政和专项工作中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大类系统推进,转变企业作为灾害源头方的传统认识,客观定位其灾害波及方和灾害协助方的角色及功能。在风险隐患排查中,为促使企业自觉行动和动态更新风险源数据库,福建泉州的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价制度值得借鉴推广。与此同时,国家须加强对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风险评价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此外,我国还应借鉴美国国家基础设施保护计划,推进国家基础设施风险评价和保护工作。在建立有效风险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各地政府应急部门应完善预警机制,通过综合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及时向公众和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提供应对建议。

健全公私合作机制,形成应急资源动态储备体系。在应急资源储备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在确立专业应急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目录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公私合作机制,建立多元化储备渠道,确保应急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在公私合作中,政府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基础上,监察和审计部门应通过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到位。同时,政府应规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物资征用程序、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物业生产安全预案范文篇3

一、切实提高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

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近年来,我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总体上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企业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同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也给企业安全造成多方面影响。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号),推动“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企业应急管理体制、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企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工作目标:各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初步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三、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应具备履行应急值守、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汇总和分析报送、预案体系建设与管理、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登记管理、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综合协调和沟通联系等职责。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矿山、建筑施工、交通客运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1—2名应急管理人员。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驻滇高危行业的中央企业比照省内大中型企业的要求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建立起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以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建立起各类救援队伍与签订救援协议的企业的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建立起中央和省属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的工作机制。

四、积极推进企业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20****年底,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全省大中型企业及高危行业企业要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以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建立健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预案内容要简明、实用、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生产企业要在预案中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质量。

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和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五、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

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对尚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对已经建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企业,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托已有的专兼职消防队组建。各企业要切实抓好应急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高危企业一线职工必须配备避险、自救设备进行作业。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技术竞赛,参加有关救援演练。

六、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初步形成应急救援网络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依托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企业的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区域骨干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尽快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区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骨干专业队伍为中坚力量,以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依托企业加快建立起滇中、滇南、滇西三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使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率先建立一批管理规范、装备先进适用、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区域应急救援基地,有偿承担起一定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当地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救援基地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为纽带,区域救援基地为基础,骨干救援队伍为中坚力量,企业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网络。

七、做好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工作,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标准的制订、完善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出现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险情,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溢流、井喷、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传染病疫情、尾矿库溃坝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地方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应急处置的指挥领导,组织开展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

八、强化企业应急管理职责和部门的监管职责

企业是应急管理责任主体,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监督指导有关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并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年终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隐瞒不报、迟报、谎报及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大企业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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